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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11-01 10:39: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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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将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交易办公室定期公布定点交易机构名单。  定点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则,为出售人代理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定点交易机构应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费。  定点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向交易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将取消其定点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条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文件号:国管房改字[2000]36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三条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四条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第五条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第七条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八条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处理  第十条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简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同),执行《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三至九条核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工龄补贴额为13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差额面积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但上市出售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字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  第十四条职工现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差额补贴。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老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方案》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职工差额补贴、级差补贴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 四职工住房超标的处理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第十九条职工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职工承租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暂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租,逐步提高到市场租金。职工职务变动后下月起,根据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房租。  第二十条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计算房价款,并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年内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如实计入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四条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差额补贴或不按规定补缴超标房价款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差额补贴或补缴超标房价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现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                   单位:建筑平方米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国家公务员科级以下6070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80副处级8090处级90105副司(局)级105120司(局)级120140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70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80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90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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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编辑: 司马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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