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_淄博酒店住宿餐饮费如何开具发票问题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淄博酒店住宿餐饮费如何开具发票问题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Ⅴ Ⅹ } 【 ☆ K F P ★ 1 6 0 0 ☆ 】 ★ ★ ★ 李 会 计 开 各 类 正 规 如 : 住 宿 、 餐 饮 、 会 议 、 广 告 、 培 训 、 礼 品 、 工 程 、 会 务 、 旅 游 、 酒 店 、 网 上 均 可 查 验 。 欢 迎 您 来 电 咨 询 ! ! ! ,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11-01 10:42:50 【字体:

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淄博酒店住宿餐饮费如何开具发票问题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Ⅴ Ⅹ } 【 ☆ K F P ★ 1 6 0 0 ☆ 】 ★ ★ ★ 李 会 计 开 各 类 正 规 如 : 住 宿 、 餐 饮 、 会 议 、 广 告 、 培 训 、 礼 品 、 工 程 、 会 务 、 旅 游 、 酒 店 、 网 上 均 可 查 验 。 欢 迎 您 来 电 咨 询 ! ! ! 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8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9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桂刚金文丽杨亚娟 【审理法官】刘桂刚金文丽杨亚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 【当事人】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 【当事人-个人】安德玺 【当事人-公司】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王文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魏艳域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王文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魏艳域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骏王文婷魏艳域 【代理律所】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 【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由航天新能源公司向安德玺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70%年薪182933元、2017年至2019年30%的工资352800元及报销款205256.10元是否正确;2.安德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由航天新能源公司向安德玺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70%年薪182933元、2017年至2019年30%的工资352800元及报销款205256.10元是否正确;2.安德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由航天新能源公司向安德玺支付70%年薪182933元、30%的工资352800元及报销款205256.1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安德玺的工资应当按照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案中,关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70%年薪182933元,双方主要是对安德玺是否缺勤及应否全勤支付工资产生争议。航天新能源公司认为安德玺存在缺勤并提交自行制作的考勤表,并要求按此支付工资,但航天新能源公司未能提供安德玺日常出勤考核的记录及相关审核材料,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对安德玺要求坐班考勤。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作实际,安德玺系公司高管,工作时间不固定,难以实行坐班考勤,其工作地点在北京、上海等地,因工作需要可赴全国出差,显然因工作性质等因素安德玺无法按正常坐班的形式进行考勤。故航天新能源公司主张安德玺大量缺勤的理由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判决航天新能源公司向安德玺支付70%的年薪182933元正确。关于2017年至2019年30%的工资352800元,确系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航天新能源公司认为该合同条款与其他高管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存在篡改的可能,但仅是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据此认定该合同及条款无效。且因该合同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在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判决正确。航天新能源公司主张该部分工资为绩效工资,且绩效考核指标未落实不能支付,但该主张也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无法采信。关于报销款205256.10元,确系双方《员工离职/调动交接明细表》上核算确认的数额,也有报销审批的相应证据,现航天新能源公司又以报销虚假和违规为由要求扣减,与其自身已核算并确认的行为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该款系安德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垫付的费用,理应由航天新能源公司及时予以支付。故航天新能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安德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安德玺因欠薪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航天新能源公司实际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安德玺工资的事实,故安德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安德玺是因航天新能源公司欠付工资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航天新能源公司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是否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不影响安德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一审判决对法律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理解不当,判决不支持安德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航天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安德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处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德玺支付经济补偿金73607.94元;  四、驳回安德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34:47 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民终2927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228号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雅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德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域,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新能源公司)与上诉人安德玺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航天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70%年薪计182933元;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至2019年30%年度工资计352800元;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报销款205256.1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工资的30%为年度工资错误。该30%工资实为绩效工资,并非年度工资。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书》不是上诉人与公司高管等员工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其他高管的《劳动合同书》均为手写填空式格式合同,均没有关于30%为年度工资的约定。但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书》却为打印文本,且存在30%年度工资的约定。上诉人薪酬制度规定的薪酬模式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从来没有“年度工资”的议题。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书》明显有被篡改的内容。同时,被上诉人身为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正是由于其工作不力,才使得30%绩效考核指标没有落实,绩效工资不能支付。故一审认定“年薪的30%为年度工资”错误。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等公司高管采取坐班考勤制度,并依据考勤结果,核算应发工资金额,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管理权利,同时也是公司保障劳动者正确履行劳动义务的有效措施。被上诉人身为公司的行政总监,主管公司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但其本人既不遵守考勤制度,也不落实考勤制度,相反在明知自己存在大量缺勤的情况下,主张全额工资的过度维权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但是一审法院却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支持了被上诉人要求两项工资的主张,显然忽视了上诉人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的存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程序错误。被上诉人主张的报销款,本质上属于垫付资金的债权债务性质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一审判决支持该项主张属程序违法。另,被上诉人主张的报销款中,存在大量违规报销的金额,但一审法院不加区分的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张。   安德玺辩称,一、关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拖欠安德玺70%部分工资问题,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说明,安德玺已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原告应当足额发放安德玺该部分工资,不应也不能克扣安德玺工资。1.安德玺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人事、质量、技术等,日常工作大多数在各个项目现场,需在项目现场驻点及往返于各个项目现场之间,出差频繁、突然,经常需处理紧急事件;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安德玺工作地点为北京、上海,因工作需要赴全国出差。工作地点在多地之间,工作性质要求安德玺提供不定时、无固定休息时间的工作模式,且其为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及其工作性质,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无法实现在兰州打卡。2.原告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非事实记载,且经与安德玺及其他公司员工确认,公司无考勤打卡机,根据《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即使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实行的也为手工考勤管理,并需报人事行政部审批。公司提供证据完全为电子版本,且存在统计人员缺少等问题,如2019年10月之前,夏俊担任财务总监,未统计在其中;也无相关人员的审核签字,考勤记录为本诉讼公司制作。且经仲裁及一审庭审发问后,原告也承认其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为安德玺离职后,公司人员自行制作的。故该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真实体现安德玺提供劳动的过程,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原告也不能按其确认安德玺的出勤情况并克扣工资。二、关于2017年至2019年拖欠安德玺30%部分工资问题。《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安德玺的工资薪酬,为公司高管,采用年薪制,入职时年薪39.2万,年薪的70%除以12个月(即22867元/月),按月发放;年薪的30%(即11.76万元)为年度工资,每年年终全额发放。”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安德玺因公司欠薪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应当向安德玺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公司与安德玺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工作中的一项环节,安德玺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才能进行后续各项工作的交接和清算,安德玺提供证据的签署时间即可证明此点。四、报销款属于本案争议的范畴。安德玺主张的报销款项为其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开展业务实际垫付的差旅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的产生依托的为双方劳动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如无劳动关系也不会发生上述费用,故属于本案争议的范畴。根据公司主营业务及安德玺工作性质,安德玺出差及为工作需要接待、招待相关人员不可避免,安德玺为公司工作垫付的报销款项,公司理应向安德玺报销。且安德玺每次报销时均已填报了《差旅费报销凭证》及相关签证单,均已经过公司各职能部门审核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符合公司报销流程,报销流程完整。最终拖欠报销金额在《员工离职/调动交接明细表》中,也已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领导签字确认。报销金额真实、无误。公司理应按205256.1元向安德玺报销相关款项。   安德玺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四项为航天新能源公司向安德玺支付经济补偿金73607.04元;2.由航天新能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判第四项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离职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担任行政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于2020年4月30日因被上诉人长期拖欠上诉人工资及报销款原因,上诉人为生计被迫与被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因被上诉人仍恶意拖欠工资,上诉人申请了仲裁。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被上诉人未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致使合同解除。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员工离职交接明细表》《离职申请审批单》均能说明上诉人系因被上诉人欠薪解除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工作中的一项环节,上诉人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才能进行后续各项工作的交接和清算,上述证据的签署时间即可证明此点。在《离职申请审批单》中明确注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拖欠工资,提出离职及补偿;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解除属于被上诉人未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航天新能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第四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且未对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自己提出辞职后,又与答辩人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工作中的一项环节。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   航天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70%年薪工资计人民币182933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至2019年30%年度工资计人民币352800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计人民币73607.04元;4.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报销款计人民币205256.10元。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日,航天新能源公司(甲方)与安德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安德玺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上海,因工作需要可赴全国出差;年薪39.2万元,年薪的70%除以12个月即22867元按月发放,以此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年薪的30%为年度工资,每年年终全额发放,个税按照年终奖方式处理;航天新能源公司为安德玺在上海市缴纳社保和公积金。2018年7月1日,航天新能源公司与安德玺续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2月27日,航天新能源公司印发甘航新发【2019】04号文件《关于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实施总监负责制的通知》,载明“聘任安德玺为总经理助理,分管质量和技术工作”。2019年8月6日,航天新能源公司印发甘航新发【2019】14号文件《关于管理团队人事调整的通知》,载明“聘任安德玺同志为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分管行政、人事、质量和技术等工作)兼董事会秘书”。经过上述人事调整后,航天新能源公司与安德玺并未变更工资标准,继续执行劳动合同书中对工资的约定。2020年4月30日,航天新能源公司(甲方)与安德玺(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现经乙方因欠薪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6日,安德玺填写《离职申请审批单》及《员工离职/调动交接明细表》,载明“考勤截止日期5月1日;社保截至4月;个人欠公司42000元,公司欠个人报销款247256.1元”,经航天新能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安德玺2016年7月1日入职后,航天新能源公司按劳动合同书约定发放了2016年度工资以及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70%年薪,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70%年薪未发放,2017年至2019年的30%年薪未发放。航天镇简介
航天镇简介 航天镇是经甘肃省民政厅《关于酒泉市金塔、安西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甘民区复字[2003]第50号)和金塔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关于酒泉市金塔、安西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的通知》(金政发[2004]第49号)...
带领学生感受航天员的一天生活
带领学生感受航天员的一天生活 在新闻或电视节目中经常能看到空间站航天员在忙碌地工作,那么他们一天到底有什么计划安排?12月9日下午,烟坪完小组织带领学生以视频和直播的方式来感受航天员的一天生活。 从视频中我们了解到空间站中的航天...
深圳市坪地区人民政府道路命名
航空大道中路:南开始皇后大道,北结束航天大道,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地区。陆园大道:南开始皇后大道,北结束新闻大道,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地区。航天大道中路:南开始皇后大道,北结束航天大道,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地区。健康大道:西开始...

信息来源: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编辑: 司马将领
打印 收藏
相关阅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

甘肃航天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德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31695101